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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严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20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某某,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严某某,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严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严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某某南路某某小区第7幢1单元22层12204号房屋,现因西安市某某县人民法院已对上述房屋采取评估、拍卖措施,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严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某某南路某某小区第7幢1单元22层12204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