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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定双与王李;王洪平借款合同纠纷(2017)川1781执13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定双,王李,王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定双,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王李、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王洪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定双与被执行人王李、王洪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定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81执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顺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