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定双与王李;王洪平借款合同纠纷(2017)川1781执13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定双,王李,王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定双,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王李、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王洪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定双与被执行人王李、王洪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定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81执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顺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