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淅川县玉典化冶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淅川县玉典化冶有限责任公司,淅川县电业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第187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负责人张玉峰,任该行行长。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中段玉龙苑小区委托代理人:毛明、魏爽,系本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振兰,任总经理。住所地:淅川县荆关镇汉王坪。被告河南省淅川县玉典化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典,任总经理。住所地:淅川县荆关镇工业小区。被告淅川县电业局法定代表人:杨红举,任局长。住所地:淅川县××号。段振兰,女,汉族,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汉王坪村××号。郝金安,男,汉族,1960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汉王坪村××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鹏飞审 判 员 苏 珂人民陪审员 王荣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兰春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