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联凯、李连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联凯,李连秀,李汉枝,李水枝,李连清,李连重,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金港新区办事处严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联凯,男,194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连秀,女,1958年3月15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汉枝,女,1964年5月4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水枝,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连清,男,1963年2月1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以上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堂权、李小鹏,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连重,男,1966年8月18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金港新区办事处严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金港新区办事处严家村。法定代表人:李万华,系该村村委会主任。上诉人李联凯、李连秀、李汉枝、李水枝、李连清因与被上诉人李连重、被上诉人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金港新区办事处严家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5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联凯、李连秀、李汉枝、李水枝、李连清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联凯、李连秀、李汉枝、李水枝、李连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5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联凯、李连秀、李汉枝、李水枝、李连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229元(一审已减半收取),由李联凯、李连秀、李汉枝、李水枝、李连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58元,减半收取2229元,由李联凯、李连秀、李汉枝、李水枝、李连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林锋审判员 李斌成审判员 骆朝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