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周胜利与周保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胜利,周保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688号原告周胜利,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许国栋,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保安,男,汉族,1958年5月25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贾韶华,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胜利诉被告周保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胜利于2017年8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保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胜利撤回对被告周保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胜利承担。审 判 长 邱火旺人民陪审员 彭凤山人民陪审员 郭金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