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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571号原告付某,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晓丽,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1980年11月27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孟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