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571号原告付某,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晓丽,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1980年11月27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孟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