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3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826号原告何某某,男,19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周某某,女,19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科技开发区。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光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