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李建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152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住所地石河子市23小区北四路240号。法定代表人:蔡学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四路1小区198号。法定代表人:惠文巢。第三人李建军,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花 蔺人民陪审员 李新巧人民陪审员 田桂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