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支松伟与雷国生、蓝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松伟,雷国生,蓝胡军,蓝国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5007号原告:支松伟,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魏村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011982********。委托代理人(特被授权):李凤斌,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国生,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蓝胡军,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蓝国永,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支松伟与被告雷国生、蓝胡军、蓝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支松伟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威丽人民陪审员  王守南人民陪审员  甘燕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琛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