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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丰建龙与李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建龙,李建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561号原告:丰建龙,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李建鹏,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建龙诉被告李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建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建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