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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文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初869号原告:文某,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被告:杨某,女,199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原告文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文某于2017年8月17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审判员  戴德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大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