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被执行人彭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彭某,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彭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某自愿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05执285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蒋才茂审 判 员 佘 钦代理审判员 李齐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