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有与被执行人魏海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有,魏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蔡有,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魏海忠,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有与被执行人魏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有于2017年8月21日以已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蔡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1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