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祝飞诉被告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飞,韩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537号原告:祝飞,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韩军,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祝飞诉被告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祝飞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飞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韩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穆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