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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姚文亮与姚文亮、赵一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铁岭鑫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丽萍,姚文亮,赵一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铁岭鑫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字第735号申请人:姚丽萍被执行人:姚文亮、赵一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铁岭鑫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姚文亮诉被执行人姚文亮、赵一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铁岭鑫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1民初16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赉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1民初168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浩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