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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伟杰与梁宝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67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伟杰与被执行人梁宝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100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梁宝宝没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伟杰于2017年2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宝宝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伟杰劳务费25749。案件受理费444元,由梁宝宝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宝宝于2017年6月15日履行了执行款25749元及案件受理费444元,执行费293元,被执行人梁宝宝已交纳,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伟杰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