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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离婚纠纷(抚养费)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法定代理人:朱某某,男。被执行人:程某某,女。朱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离婚纠纷(抚养费)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支付案件款240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程某某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支付了2400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3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的抚养费24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