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耀与杨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耀,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恢60号申请人周耀,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杨凯,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关于周耀诉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义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义马市杰信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耀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分别为本金5万元、案件收费1425元公告费56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凯已向申请人周耀履行完毕应尽义务,申请人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义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爱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