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6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郏宣锋、黄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宣锋,黄蓉,郏跃元,郏宣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6294号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珠港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王为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镕鸿、程丽珍,浙江思尔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郏宣锋,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黄蓉,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现暂住玉环市。被告:郏跃元,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郏宣良,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现暂住玉环市。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郏宣锋、黄蓉、郏跃元、郏宣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倪孔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