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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2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刘凤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容留他人吸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283号之一被执行人:刘凤香,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暂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刘凤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缴罚金(2013)安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凤香应履行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凤香拥有长安牌闽D×××××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凤香拥有的长安牌闽D×××××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则予以拍卖、变卖上述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易文键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伟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