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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许译匀与匡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译匀,匡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译匀,女,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匡泽文,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许译匀与匡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湘1003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尧舜审 判 员  李志辉审 判 员  钟 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云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