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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执208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金胜,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潜山县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208号之九申请人:程金胜,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广汇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88553152D。法定代表人:叶劲松,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潜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358号。主要负责人:陈名扬,该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励行,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潜山县财政局,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40031284057。法定代表人:汪为民,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励行,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潜山县财政局欠付工程款538195.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守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