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民初1561号原告:王某。被告:王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仅见了一面的情况下,于2001年9月15日在竹峪乡政府领取结婚证。2002年9月20日生女王某甲,2004年12月14日生子王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语言难以沟通,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有时被告动手殴打原告。另外,被告的家人对原告也冷眼相待,态度极其冷漠。2014年7月,原、被告发生激烈的争吵后,便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也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23日在竹峪镇政府领取结婚证,同年农历9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并生有一子一女。在多年的婚姻生活中,双方虽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这不足以让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相识,同年10月23日依法登记结婚,同年农历9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9月20日生女王某甲,2004年12月14日生子王某乙,两个孩子现均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建有两间带屋架的房屋一座。2014年,原告离家外出打工至今。2017年7月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存续为之基础。一段婚姻的结合,随着生活的流逝,孩子的长大,已逐渐由相识、恋爱、结婚之初的爱情演变成爱情与亲情的结合。在婚姻生活中,每人都应该相互体谅、理解并珍惜对方。本案原、被告已结婚十七年,一对子女现已接近成年,眼看着日子一天比一天好起来。因此,原、被告均应当从多角度来考虑问题,多想想两个孩子及这些年一起走过的岁月。只要今后二人多沟通、常换位思考,并谨慎对待这段婚姻、珍惜这段感情,这样家庭尚可挽回。况且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综上所述,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之诉,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周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