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唐飞、张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唐飞,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张健,女,1979年11月12日,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梁发玉,女,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唐飞、张健与被执行人梁发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312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飞、张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梁发玉退出位于建瓯市交通局综合楼集资房1102号房屋,并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腾房之日止按每月1500元标准计算的房屋占用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国土、工商、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因在本院(2017)闽0783执448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支付被执行人310000元及相应利息。为此2017年8月9日,本院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及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因双方存在互负义务,故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且目前双方正在协商过程当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文侃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子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