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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9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曲静洁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桃源洋房支行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静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桃源洋房支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102号原告:曲静洁,女,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刘玲、张灵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桃源洋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兴华北街18号盛世经纬B座。法定代表人:韩雁敏。原告曲静洁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桃源洋房支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静洁撤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曲静洁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美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