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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广伟与李建成、刘利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伟,李建成,刘利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693号原告:张广伟,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杨松、张夫兰,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成,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伟、张学伟,临沂罗庄万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利梅,女,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张广伟与被告李建成、刘利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广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张广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734.26元;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8日,被告李建成驾驶的鲁Q×××××号车辆沿罗庄区新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左转弯的张广伟驾驶的鲁Q×××××号车辆相撞,造成原告张广伟,乘客秦德牧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原告张广伟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