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异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青岛盛世利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青岛银海水上器械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盛世利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青岛银海水上器械服务中心,青岛银海实业发展总公司,青岛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异9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盛世利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号—3。法定代表人:高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继广。被执行人:青岛银海水上器械服务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鲍同伟,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银海实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海路*号。法定代表人:赵东丹,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公信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河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成善,主任。第三人: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绍伟,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盛世利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银海水上器械服务中心、青岛银海实业发展总公司、青岛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盛世利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中心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青岛盛世利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被执行人青岛银海实业发展总公司及下属四个公司在1996年先后向青岛市商业银行贷款1500万元,鲁中宇专审字(2012)第043号《专项审计报告》证明,其中1200万元被其主管上级即青岛市航海运动学校占用,用于为职工购买住房及搬迁用房花费650万元,用于为新建汇泉路3号教学楼310万元,添补业务经费支出120万元,发放职工福利补贴支出110万元,导致被执行人青岛银海实业发展总公司关停且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青岛市航海运动学校在2008年6月经山东省体育局鲁体人字(2008)52号文件批准,与原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基地合并成立新的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基地,鲁编办(2010)81号文件撤消了青岛市航海运动学校事业单位编制,鲁编办(2013)62号文件批准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基地更名为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中心。申请追加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中心为本案被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包括:一、2011年9月5号青岛银海实业总公司向原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商业银行市场一路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该情况说明内容为:“青岛市商业银行市场一路支行:我公司及下属4各公司(青岛银海汽车出租公司、青岛银海水上器械服务中心、青岛银海模型制作中心、青岛银海经营公司)分别在贵行贷款总额为1500万元,利息截止本月400多万元,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我公司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由于贷款数额较大,给贵行的收贷工作造成了极大损失和困难,表示歉意。由于我公司的贷款大部分被青岛市航海运动学校(主管上级)占用,青岛市航海运动学校用我公司的贷款为职工购买住房支出660万元、新建教学楼(汇泉路3号)垫资320万元、业务经费补充及职工福利发放开支近250万元,累计占用资金达1200多万元,由于主管上级占用资金过大,给公司的经营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被迫停业。我公司多次催促青岛市航海运动学校早日还款,但因新建汇泉路3号教学楼至今未竣工,未能收回出让部分的款项,所以主管上级承诺待汇泉路3号青岛市航海运动学校新教学楼建成后收回出让部分的资金立即还款。望贵行给予谅解、宽让,我公司将全力争取时间,早日偿还贷款及利息。特此说明。附青岛市航海运动学校确认函。”二、2011年9月7号青岛市航海运动学校向原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商业银行市场一路支行出具的确认书一份。该确认书内容为:“青岛市商业银行市场一路支行:青岛银海实业发展总公司向贵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属实,我校给予确认。我校占用银海公司资金较大,给该公司的经营及贵行的收贷工作带来的困难表示歉意。由于汇泉路3号青岛市航海运动学校教学楼从开建到今天遭遇三次长时间的停工(青岛市政府的原因),给我校教学楼的建设造成了重大损失,所以迟迟未能竣工,我校将积极向市政府催办相关手续,争取时间早日完工。待完工后,将出让部分教学楼的资金收回后,尽早归还占用青岛银海实业发展总公司的贷款资金及利息。特此确认。”三、山东省体育局鲁体人字(2008)52号文件一份,题为《关于调整省青岛体育训练基地等3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将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基地、青岛市航海运动学校合并组建新的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基地。四、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鲁编办(2010)81号文件一份,题为《关于设立省体育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的批复》,决定撤销青岛市航海运动学校编制。五、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中心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记载第三人现名称为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中心,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31号,法定代表人为李绍伟,为事业法人。六、调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鲁编办(2013)62号文件说明,题为《关于省体育局所述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决定将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基地更名为为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中心,处级事业单位。本次审查程序中未取得被执行人青岛银海水上器械服务中心、青岛银海实业发展总公司、青岛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及第三人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中心的意见。查明:青岛市商业银行市场一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银海水上器械服务中心、青岛银海实业发展总公司、青岛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9月16日作出的(1999)北经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青岛银海水上器械服务中心偿还青岛市商业银行市场一路支行借款本金650万元及利息等,被执行人青岛银海实业发展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青岛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赔偿责任。青岛市商业银行市场一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以(1999)北执字第2478号立案执行。执行中,因青岛市商业银行市场一路支行于2004年8月6日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青岛经济开发投资公司、青岛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于2010年4月8日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青岛凯莱瑞克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1999)北执字第27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青岛凯莱瑞克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因青岛凯莱瑞克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青岛盛世利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1999)北执字第274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青岛盛世利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青岛银海水上器械服务中心、青岛银海实业发展总公司已关停,被执行人青岛公信会计师事务所于1999年9月13日登记注销;青岛银海实业发展总公司上级主管单位青岛市航海运动学校占用其资产金额为1230万元;青岛市航海运动学校被合并成立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基地,后更名至第三人现名称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中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岛盛世利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请求追加第三人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中心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青岛市航海运动学校作为被执行人青岛银海实业发展总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无偿占用被执行人青岛银海实业发展总公司资产1230万元,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青岛市航海运动学校被撤销编制合并成立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基地,合并后的法人应承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基地更名至第三人现名称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中心,应在青岛市航海运动学校无偿接受被执行人青岛银海实业发展总公司1230万元财产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青岛银海实业发展总公司应承担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山东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中心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青岛银海实业发展总公司就(1999)北经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在123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吕宝琳审判员 周桂莲审判员 曲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程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