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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怀玉、林柳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怀玉,林柳雯,陈荣锦,张瑞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681号申请被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乐起星。被执行人:孙怀玉,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柳雯,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荣锦,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张瑞春,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怀玉、林柳雯、陈荣锦、张瑞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6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61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