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韩吉燕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吉燕,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6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吉燕,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重庆袁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上诉人韩吉燕因与被上诉人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吉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韩吉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向 川审 判 员 章兴东代理审判员 钟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倪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