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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晓燕、蔡昭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燕,蔡昭强,杨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胡晓燕,女,1964年04月16出生,汉族,住合浦县。被执行人:蔡昭强,男,1977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被执行人:杨小芬,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胡晓燕与被执行人蔡昭强、杨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6)桂0521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晓燕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返还公告费700元、受理费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陆杰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