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5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崇与徐庆革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徐庆革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5464号原告:王崇,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被告:徐庆革,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言,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系三亚市天涯区水蛟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告王崇(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徐庆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8月11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前缴纳诉讼费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