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钟柏庆与李伟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柏庆,李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4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钟柏庆,男,汉族,1956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李伟辉,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江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柏庆诉被执行人李伟辉拖欠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人民陪审员 叶秀珍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洁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