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31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与昆明大方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昆明大方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172号之二原告: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钟中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曦,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明大方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定代表人:袁明果。本院在审理原告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大方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950元,由原告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礼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