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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4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关义军与李殿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义军,李殿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505号原告:关义军,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殿,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义军诉被告李殿修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义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义军撤回对被告李殿的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关义军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关义军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义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义军负担。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