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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7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尹海峰、尹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海峰,尹松,杨继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7384号申请人:尹海峰,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申请人:尹松,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杨继慧,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尹海峰与尹松、杨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尹海峰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尹松、杨继慧的银行存款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尹海峰以担保人尹海艇名下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5区冠徽苑17幢3303室(房地权证长丰字第××号)房屋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尹海峰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尹松、杨继慧的银行存款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尹海艇名下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5区冠徽苑17幢3303室(房地权证长丰字第××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