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5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314号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72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B座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5140061K(1-1)。法定代表人:张东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正友,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会,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永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