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礼泉县西兰路万橡汽车租赁店诉高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礼泉县西兰路万橡汽车租赁店,高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1061号原告:礼泉县西兰路万橡汽车租赁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西兰大街西段。经营者:何江海,男,汉族,1993年7月2日出生。被告:高干,男,汉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原告礼泉县西兰路万橡汽车租赁店与被告高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立案。原告礼泉县西兰路万橡汽车租赁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礼泉县西兰路万橡汽车租赁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礼泉县西兰路万橡汽车租赁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礼泉县西兰路万橡汽车租赁店负担。审判员 :王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