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秀丽与汪发来、杨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丽,汪发来,杨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52号原告:王秀丽,女,1979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顺,男,1955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汪发来,男,1954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杨玉琴,女,1956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原告王秀丽与被告汪发来、杨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2日立案。原告王秀丽于2017年0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系真实自愿,��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752.50元,由原告王秀丽负担。审 判 长 高和明人民陪审员 杨淑玉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