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冯亚军、李敬来等与裴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亚军,李敬来,裴爱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7民初1603号原告:冯亚军。原告:李敬来。被告:裴爱玲。原告冯亚军、李敬来与被告裴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亚军、李敬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爱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亚军、李敬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3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3万元整,并约定:以房本为抵押,2015年底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冯亚军在其女儿的陪同下从唐山光大银行陆续支取本金23万元,后将现金直接给付了被告。借款到期后,二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讨要借款,被告拒绝给付,后于2016年3月30日为二原告补借条一张。截止到目前为止,被告拒绝给付,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被告裴爱玲未答辩。原告冯亚军、李敬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裴爱玲出具的借条一张、光大银行的提款记录一份、被告抵押的房本复印件一份以及被告裴爱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自2015年4月份开始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被告裴爱玲以其买楼房的名义向二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3万元。2016年3月30日被告裴爱玲为二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冯亚军、李敬来人民币23万元整,以房本作抵押,134579号,223平米,东至郑泽明,西至倒,南至道,北至道,借款人:裴爱玲,2016年3月30日”。后二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讨要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被告裴爱玲理应按照借条中的借款数额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之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裴爱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裴爱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亚军、李敬来借款人民币2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元,由被告裴爱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林 洲人民陪审员 高 春 敏人民陪审员 董连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喜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