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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民辖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贵阳观山湖鑫豪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阳观山湖鑫豪建筑材料租赁站,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辖监2号原告:贵阳观山湖鑫豪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大观村*组。经营者:雷道兵。被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兴华中路八段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173Y。法定代表人:刘云。2017年2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观山湖区法院)立案的(2017)黔0115民初第618号原告贵阳观山湖鑫豪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观山湖区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黔0115民初第61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由观山湖区法院审理,并层报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以(2017)渝民辖26号《民事管辖协商函》函告本院,认为本案应由观山湖区法院审理。2017年7月27日本院以(2017)黔民辖19号《民事管辖协商回函》函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本案由观山湖区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5民初第61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曹晓莉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李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华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