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8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南国基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国基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8868号原告河南国基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50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程衡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璐、徐冉,系原告公司法务。被告薛青,女,已成年,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河南国基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薛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国基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薛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国基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国基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艺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