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2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宫兆升与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兆升,任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2230号原告:宫兆升,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沉,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峰,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宫兆升与被告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兆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宫兆升负担。审判员  夏万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