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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方腊芝、张爱华故意伤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腊芝,张爱华,乔路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腊芝,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张爱华,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乔路路,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住山东省汶上县。本院在执行方腊芝、张爱华与被执行人乔路路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刘恩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锡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