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2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彭州仟加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达望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泓豪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彭州仟加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达望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泓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693号原告:成都市彭州仟加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三圣南路76号。法定代表人:冯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奇,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达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岳彦,职务,总经理。被告:成都泓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向红霞,职务,总经理。原告成都市彭州仟加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达望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泓豪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市彭州仟加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彭州仟加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彭州仟加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原告成都市彭州仟加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曾 艳审判员 熊 熠审判员 廖勇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秀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