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民终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戴义平、李世青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义平,李世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1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义平,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兵,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青,男,1953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上诉人戴义平因与被上诉人李世青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9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戴义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认为本案争议林地“是否在皖广林证字(2008)第81831号林权证(林地小班号1-14)范围内不明确”不符合客观事实;一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林地权属争议,无事实依据。目前,上述林权证是本案所涉林地权属的唯一凭证,政府也无权重复处理。戴义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世青立即停止侵害其拥有的林地,将所挖的壕沟填平,恢复原状,补栽外松200颗;李世青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查明事实:2009年3月,广德县人民政府为戴义平的父亲戴年富颁发了皖广林证字(2008)第81831号林权证,明确对邱村镇吉山村大浪小班1-14林木享有所有权。李世青认为案涉林地坐落在广德县邱村镇××组大浪(林地小班号1-12),该块林地在广德县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因存在权属争议没有登记确权,现广德县邱村镇人民政府正对该林地权属争议进行确权和调处,故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一审认为:本案案涉林地是否属于戴义平父亲戴年富的皖广林证字(2008)第81831号林权证范围内不明确,本案能够明确的是原、被告双方对案涉林地权属有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将戴义平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戴义平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从本案纠纷情况来看,争议林地是否包含于“皖广林证字(2008)第81831号”林权证范围内等事实,尚不能完全明确,即目前双方当事人对该林地的使用权存在实质上的争议,且政府部门已在处理过程中,一审根据该现状,对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亦不影响上诉人的诉权。若双方当事人对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服,仍可以提起诉讼。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征审判员 王鸿梅审判员 陆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玉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