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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6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裕长与鄢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裕长,鄢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6738号原告:王裕长,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鄢利平,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仙桃市。原告王裕长与被告鄢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裕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裕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凯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