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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1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思伟与被执行人王俊生、郭丽华、解福祥、郭志英、张改心、韩爱琴、杨俊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思伟,王俊生,郭丽华,解福祥,郭志英,张改心,韩爱琴,杨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1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姚思伟,男,1998年2月生,汉族,文水县人。被执行人王俊生,男,1971年5月生,汉族,文水县人。被执行人郭丽华,女,1972年4月生,汉族,文水县人。被执行人解福祥,男,1971年4月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郭志英,女,1971年7月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张改心,女,1971年10月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韩爱琴,女,1969年9月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杨俊红,女,1981年11月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思伟与被申请人王俊生、郭丽华、解福祥、郭志英、张改心、韩爱琴、杨俊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改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被执行人韩爱琴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俊生、郭丽华、解福祥、郭志英、杨俊红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177号案中被执行人王俊生、郭丽华、解福祥、郭志英、张改心、杨俊红的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177号案中被执行人韩爱琴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韩爱琴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