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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艾菲拉力·塔依尔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1965号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对上诉人艾菲拉力·塔依尔、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血液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新01民终1965号民事判决书、(2017)新01民终196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新01民终1965号民事判决书,(2017)新01民终1965号民事裁定书中乌鲁木齐市血液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合买提·玉素甫的单位书写有误,即其工作单位“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误写为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现纠正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审判长 再比布拉·加玛力审判员 哈力克  ·肉孜审判员 祖鲁非娅·吐尔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古丽给娜·吾买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