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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5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丽波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丽波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帛方纺织有限公司,万福达木业有限公司,戴晓忠,杜英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5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丽波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海旺路58号。法定代表人:戴晓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女,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88号综合楼一、二、三层。负责人:朱金禄,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明,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金棚,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509号。法定代表人:毕孝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军,男,该公司职工。原审被告:万福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霞飞路219号。法定代表人:杜乐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惠珊,女,该公司职工。原审被告:戴晓忠,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原审被告:杜英明,女,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上诉人山东丽波日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原审被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万福达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开商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丽波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山东丽波日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丽波日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10元,减半收取6255元,由上诉人山东丽波日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