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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185号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香炉山路3-29号1-6-3室。法定代表人:郑大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明,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罗峰路159号。法定代表人:蒋金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梅,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家电商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泳,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霞人民陪审员  迟荣庚人民陪审员  孙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仪 更多数据: